引言

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2021年3月1日,深圳出台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3年,厦门中院开展具备个人破产部分功能的个人信用重塑工作的实践探索,出台《关于个人信用重塑工作指引(试行)》,推动个人信用重塑机制落地,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路可走”。本文结合个人信用重整相关司法实践,以探明个人信用修复路径,为诚信债务人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者提供债务纾缓的制度化途径和法治化救济渠道。

一、我国个人信用修复法律渊源

二、个人信用重整司法案例

1.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

深圳市民梁某某自2018年起开始与同事、朋友创业,因受市场及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无以为继。为继续生产经营,梁某某向银行、网贷公司陆续借贷以解决资金问题,债务总额累计达75万元。2021年3月10日梁某某因无力偿还全部债务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同年5月法院受理本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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